出国旅游已成为一种时尚的选择,如果旅游合同能够如期履行自然是最好,一旦遇到如曼谷爆炸案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许多游客会选择退团,旅行社也会出现取消组团的情况,此时作为合同一方的游客该如何解除合同?如何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遇意外事件可解除合同
在遭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和情势变更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突发情况,致使合同履行不能、合同履行存在极大困难,或合同履行已无必要时,旅游者可以主张解除旅游合同。不可抗力是指旅游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例如旅游合同签订后旅游目的地发生战争、罢工等。意外事件是指非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如旅游途中遭到抢劫、交通事故等。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共同点是当事人双方都没有预见到事件的发生,两者的区别在于意外事件的发生是可以避免并可以克服的。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条即为情势变更。有些事件在构成不可抗力的同时,也构成情势变更,区分标准是事件的发生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如果该事件的发生致使合同履行不能,则该事件构成不可抗力;如果该事件的发生对合同履行造成困难或履行合同已无必要,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游客退团时可主张哪些权利
前不久,韩国mers病毒流行,致使已经签订旅游合同的游客因担心安全问题而单方面提出退团,该事件的发生,在韩国政府没有出台旅游限令的情况下,旅游经营者仍可以出团,此时疫情只是造成了合同履行困难而非履行不能,旅游者解除合同的事由应为情势变更。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主要法律效果,是赋予不利的一方当事人以变更或消灭合同的可能性,但应通过法院以诉讼的方式来实现。如果韩国政府下令限制到疫情区域旅游,在入韩国边境时因此被拒签,造成合同履行不能实现,此时解除合同的事由应为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旅游法第67条第1款第1项、第3项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旅行社取消团时游客的权利
如果是旅行社因没有达到成团最低人数而取消团,根据旅游法第63条规定:“旅行社招揽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该条赋予旅行社法定解除权,但该权利的行使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在旅游合同中载明成团最低人数,二是必须提前法定天数通知旅游者。依据旅游法第63条第3款的规定:“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而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如果旅行社没有同时具备以上两个要件而行使单方解除权,旅游者除要求旅行社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外,还有权依照旅游合同的约定,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相关损失。
旅游者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做好全方位考察和安排,尤其是安全性考虑。在签订旅游合同后,旅行开始之前,如遭遇突发情况,致使旅游合同无法依约履行,也要分清具体解除合同事由,积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切勿选择息事宁人,唯有如此,才能使我国旅游市场有序步入依法治理的轨道。